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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三月六日

中卫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卫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市(县)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开发建设总面积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建设用地。
  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认定处置工作,认定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市(县)发改、财政、监察、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闲置土地情况进行清查、登记,建立闲置土地档案,并将土地闲置情况向社会公布。对闲置浪费土地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举报。

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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