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优秀外来工”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评选表彰活动要以一线岗位工作的外来工为主,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外来工。要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选拔出来。

  第六条 为加强对我市“优秀外来工”评选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评选活动顺利进行,成立珠海市“优秀外来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市评选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市评选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口计生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单位组成。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评选办)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工作。各区(含经济功能区,下同)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区“优秀外来工”评选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 我市“优秀外来工”评选表彰活动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名额和开展评选活动的具体工作方案,由市评选领导小组拟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推荐评选“优秀外来工”的工作程序:

  (一)启动评选工作。每年由市评选办制定当年开展“优秀外来工”评选活动的具体工作方案,启动评选活动相关工作,并广泛做好宣传发动。

  (二)用人单位推荐。由用人单位填写《珠海市“优秀外来工”推荐表》、撰写先进事迹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市或区评选办申报推荐(市属用人单位推荐的“优秀外来工”评选材料向市评选办申报,区属用人单位推荐的“优秀外来工”评选材料向区评选办申报)。市、区评选办对用人单位推荐的“优秀外来工”评选材料进行初审并报市评选领导小组。

  (三)确定候选人。市评选领导小组对上报的“优秀外来工”评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候选人。

  (四)候选人公示。市评选办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将“优秀外来工”候选人名单及简要事迹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五)评议审定。市评选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拟定“优秀外来工”名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推荐“优秀外来工”须提供被推荐人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和暂住证复印件。

  (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和暂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