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优秀外来工”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优秀外来工”评选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珠海市“优秀外来工”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珠字〔200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07号)的有关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优秀外来工”的评选表彰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尊重外来工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秀外来工”是指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精通业务,技能娴熟,胜任工作,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在岗位上作出积极贡献的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不包括外籍人员)。
第三条 评选“优秀外来工”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身体健康,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并参加社会保险满两年以上。
(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弘扬正气,支持企业依法经营管理,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无犯罪记录和违法生育(含违法收养子女)记录。
(三)爱岗敬业,积极进取,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精通业务,甘于奉献,团结互助,取得优异的业绩,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或所在企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四)品德高尚,助人为乐,热心公益事业,有较高的文明素养。在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某一方面,有较突出的事迹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四条 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评选过程的真实性和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