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意见


  三、制定和落实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优惠政策
  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和招商入驻企业除享受有关经济开发区和工业招商引资政策外,应根据国家扶持“三农”的政策及农产品加工特点,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一是对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用地,按投资项目进行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并按最低保护价供地。二是对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及其进区项目的立项审批、证照发放,实行简化手续和便捷服务。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和进区企业建设期间的有关行政事业性规费收取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予以优惠。国家、省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下限标准收取,其他费用一律免收。三是对进区项目的税收返还优惠按鼓励农业招商引资、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优惠扶持办法。达到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的,优先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四是多渠道增加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投入。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原则上以土地出让收益、相关的涉农项目及政府投资为主,农业资源开发、水利、交通等部门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办法,支持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与此同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资金。鼓励农民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参与加工区建设。鼓励各乡镇将招商引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优先进入县(市、区)加工集中区,并实行税收按原渠道返还不变和经济指标统计归口及考核奖励不变。

  四、强化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可成立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或“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实体型投资公司,作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县(市、区)要成立政府领导任组长,农办(农业产业化办)、发改委、经贸委、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工商局、交通局、农(林、牧、渔)业局、水利局、农业资源开发局等为成员的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领导小组,市及各县(市、区)委农办(农业产业化办),具体做好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协调服务、政策落实、督查考核等工作,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各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快规划建设进度,力争一季度完成选址和规划设计,二季度挂牌施工,并完成首期基础设施建设,二、三季度有项目进区开工,实行边规划、边建设、边招商,确保年内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有一个良好的开局和崭新的形象。市里将在二季度组织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规划展示和实施情况观摩,四季度组织专项督查和考核。市及县(市、区)均要安排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工作补助和奖励。对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按照有科学的发展规划、有完善的基础设施、有一定的进区项目和投资额、有较好的规模形象、有高效的组织管理机构的“五有”要求,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实行严格的考核奖励。同时,对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贡献突出的人员进行重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