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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防接种门诊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防接种门诊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8〕54号)


各市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落实国家免疫规划,进一步规范接种单位的接种行为,加强对全省预防接种门诊的管理,依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制订了《辽宁省预防接种门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的指定、管理工作,并将接种单位名单逐级上报备案(见附件),由省卫生厅对全省预防接种单位进行公示。要按照“分类管理、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接种单位的规范化建设,保证接种安全,确保免疫规划工作有序进行。
  二、各接种单位要按照《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强接种门诊建设,提高服务质量。要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等技术规范,保证接种安全,提高预防接种覆盖面。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接种门诊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落实接种单位的考核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和水平。

  附件:1、辽宁省预防接种单位备案表
  2、  市  县(市、区)预防接种单位一览表

辽宁省卫生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标准(试行)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下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预防接种门诊的管理,制定本标准。
  一、合格预防接种门诊
  (一)预防接种门诊总体要求:预防接种门诊必须是经过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有固定进行免疫接种的用房,设计科学、合理、安全,设备齐全,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该门诊一经认定要发给执照,并挂有明显区别于其他预防接种单位的标识。在门诊内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责任心,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防疫工作3年以上,取得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资格或护士执业证书,经过注册;受过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免疫规划知识、技能培训,经过考试考核合格并获得上岗证的人员。
  (二)设置接种门诊的基本条件
  1、选址
  接种门诊应尽可能设立在底层或二层清洁区内,要求门诊环境整洁、光线明亮、空气流通、地面平整(最低标准为水泥地面),要远离污水、污物处理现场并与院内病房、普通门诊、放射室、注射室用房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进出通道应与存在潜在感染危险的部门分开,避免交叉感染。
  2、布局
  预防接种门诊的面积以能保证容纳接种工作人员和受种者及其监护人等为原则。门诊用房至少要设2-3个单间,使用总面积要求不低于60㎡,并做到分门进出,接种门诊应设接种室和资料档案室。门诊内应设有候诊区、预检区、登记区、接种区、留观区,并有明确标识。承担卡介苗接种工作的接种门诊需设置卡介苗接种专室或专用操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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