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基金会2008年年度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基金会、各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民政部《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规定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金会2008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9〕17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自本年度起,云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将对经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基金会实行网上年检,现将2008年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的基金会。
二、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情况及按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注册资金的情况;
(四)财务状况;
(五)主办、协办国际活动,进行国际交流合作,接受境外捐赠的情况;
(六)在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期间接受捐赠款物的拨付、结余的情况;
(七)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安排布置工作任务的情况;
(八)在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建设等方面作用发挥的情况;
(九)2008年度信息披露情况;
(十)基金会党建工作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方法与步骤
(一)方法
凡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均采取网上年检。
(二)步骤
1、2009年3月31日前,各基金会在自我检查、总结的基础上,请登录“云南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xxgk.yn.gov.cn/mz),选择社会组织年检,点击基金会年检进行实事求是的填写,填写完成后,打印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并完成业务主管单位的初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