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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加强对本地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各地选派参加自治区地税局培训的师资人员,参训后要负责本地基层税务人员的培训任务。

  五、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发到所管辖的纳税人手中,认真做好有关报表的发放登记、回收和审核工作,对纳税人报送的表格不全或有错误的,应督促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限内进行补正或重新申报。

  六、各级地税机关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注意审核纳税人缴纳工会经费和残疾人保障基金情况,重点是审核纳税人是否按全年应发工资总额及其他标准计算缴足工会经费和残疾人保障基金,并将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和缴纳不足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工会组织和残疾人联合会,以便强化工会经费和残疾人保障基金的缴纳及代缴工作,提高代缴的质量和水平。

  七、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确定各自的企业所得税管户,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

  八、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结合日常掌握的涉税信息资料,认真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的后续管理工作,堵塞日常征管漏洞,严厉查处企业所得税违法案件,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贯彻实施。

  九、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务必在2009年7月15日前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汇算清缴工作书面总结报告上报自治区地税局。

  (一)汇算清缴工作书面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本地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情况和税源状况分析,分析应有数据和情况说明;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其具体原因的分析,分析应有数据和实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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