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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37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8年是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年,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汇缴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汇缴工作方案,顺利完成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可继续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94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93号)规定办理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各种审核审批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92号)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发生的需要审核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2009年3月底之前进行申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时限,务必在2009年5月底前完成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各种审核审批工作,以确保纳税人准确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强化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期间,自治区地税局将分期分批举办全区企业财务人员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与纳税申报实务专题培训班,各市地税局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培训,以保证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的内容和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确保自行汇算申报纳税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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