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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地质勘查项目库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地质勘查项目库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09〕4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山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山西省煤炭地质局、各有关地勘单位:

  为支持我省地质勘查工作,适应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对资源的需求,进一步深化财政项目资金管理,规范全省经济建设项目申报,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和效率,现将地质勘查项目库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地勘项目的建立、管理应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管理经济建设项目库的通知》(晋财建〔2008〕31号)执行。

  二、项目库申报范围

  新立项目与续作项目均可申报,但须在项目立项申请书名称后加注新立或续作字样。新立项目需进行矿业权核查并进行矿权预留工作。续作项目必须是已完成设计工作量,而工作控制不够并具有较好找矿前景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或矿业权价款地质勘查项目。

  三、项目库申报原则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符合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对全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公益性、基础性地质项目。

  (三)省和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矿种的地质勘查项目,重点矿种是煤、铝土矿、地热、金、银、铜、铁、铅锌、优质锰、重要非金属矿产。

  (四)不涉及各类人文及自然保护区。

  (五)已列入国家及其它地质勘查工作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各单位在向省级申报建议项目时,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按附件1要求编制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建议)汇总表(Excel格式)等有关文字材料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

  (二)按附件2要求编制的各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及适当比例尺的有关附图等一式三份,另需附电子文档。

  (三)续作项目需附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及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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