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9〕33号 2009年3月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对全民健身事业的领导、保障、服务和管理职能,增强全社会的体育健身意识,提高公民身体素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体育服务和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紧密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学习宣传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切实组织开展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和载体,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学习宣传工作要同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有机结合;同坚持以人为本,造福百姓,构建和谐社会有机结合;同增强健身意识,开展健身活动,引导体育消费有机结合;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营造文明进步、友好和谐的社会环境,推动体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构建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有机结合。
  二、明确工作任务,全面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形成联动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方案,充分发挥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和保障职能,在规划纳入、经费列支、设施建设和扶持引导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要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工作的科学评价机制,依法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的综合评价工作。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条例》精神,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措施。根据我区全民健身工作“两头热、中间冷”的特点,着力加强中年人群的体育健身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依法保障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健身权益,依法开展工间操等各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