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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9〕4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8年4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进一步完善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为有效地解决实施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未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曾经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参加工作并相应办理录用或招收手续,后因个人原因中断工作且一直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保险费。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工作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中断工作的,可自中断工作之月起补缴。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1993年1月1日以后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且没有再就业,并将本人档案关系在各级各类人才中介、职业介绍机构保存的人员,仍可从存档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按照市政府《关于颁发〈天津市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86]152号)和《批转市劳动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津政发[1992]52号),1992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原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如1992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就业且一直未再缴费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可自1993年1月起补缴。
  (三)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或军人退役后,一直未就业且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返城或退役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返城或退役的,可自返城或退役之月起补缴。
  (四)1992年12月31日以前曾经在外省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且一直未参加养老保险,现已在我市定居并取得我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的,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保险费。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可自取得我市常住户口之月起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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