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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本地区城市低保制度实施办法、方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工作;
  (三)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定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编制全市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市低保年终决算;
  (五)负责组织开展申请城市低保待遇人员的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工作;
  (六)指导、督查县(市)、区城市低保工作,负责全市城市低保统计工作;
  (七)参与城区有劳动能力人员低保审批工作;
  (八)制定本地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九)负责本地区低保信息网络的管理工作等。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民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实施城市低保的方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工作(区除外);
  (三)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定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编制本地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市低保年终决算;
  (五)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街道、社区的城市低保工作;
  (六)负责本地区有关城市低保举报事项的查处工作;
  (七)开展与城市低保有关的培训工作;
  (八)负责本地区低保信息网络的管理工作等。
  第三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本街道城市低保对象保障金的管理、发放工作;
  (三)负责本街道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
  (四)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介绍就业岗位;
  (五)管理低保对象档案。
  第三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本社区居民的低保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居民申请,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组织居民代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评估;
  (二)在指定地点公布保障对象、保障政策、保障标准,接受居民监督;填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三)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代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负责社区内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并提出调整保障待遇意见;
  (五)组织社区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六)管理社区内低保对象档案。

第八章 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与区资金配套比例为7:3,由两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科目,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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