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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5.跟踪消费法。由社区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其实际消费水平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6.居民代表评议法。对有隐形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对象家庭,可采取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四)公示上报。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拟上报的申请人名单,在社区张榜公布,如3日内无异议,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和《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联签单》,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申报受理、初审、公示和上报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成立由分管主任、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所长、民政助理、派出所社区队长、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主任、低保民主评议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人低保资格的审核评定工作。评审小组对《鞍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入户复查,集体讨论,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成立由分管领导、低保工作人员、低保民主监督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人低保资格的审批工作。评审小组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城区有劳动能力人员的低保审批工作,实行市民政局、国资委、劳动局及各城区共同审批。
  (七)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后,指定申请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批准结果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日。对无异议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发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两次张榜公布结果须填入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联签单,管理审批机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留存。
  (八)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意见之日起,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保障金。
  第二十四条 对领取保障金人员,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标准时,应停发保障金并收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五条 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申请保障金需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户籍、身份证明:城镇非农业户籍证和身份证。
  (二)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并经县(市)、区经发局(经济局)认定的《鞍山市城市居民申请低保金收入证明》。
  (三)残疾证明: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认定证明:因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劳动能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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