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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四)连续两次不按月领取低保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违法收养的;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场所消费的。
  (五)外地在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
  (六)政府规定其它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五章 保障金的审批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对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确认工作实行由低保申请人员收入认证部门(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县区经发局或经济局)与低保经办部门(各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进行联动的双线认定方式。城市低保待遇申请过程中的受理、调查、审核、上报等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在上级民政部门指导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银行发放,暂未实施银行发放的由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发放。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先求职后保障的原则,有劳动能力未就业居民在申请保障时,须首先填写《就业协议书》、《参加公益活动协议书》,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通过所在街道办事处与劳动就业部门沟通,为其提供就业岗位。
  第二十三条 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应遵照下列程序:
  (一)就业申请。符合就业条件的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向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进行求职登记,由有关部门提供就业岗位。
  (二)申报受理。凡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由户主在每月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书面申请。申请人必须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如实提供家庭成员的有关证明材料。符合就业条件的未就业人员须提供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出具的,符合就业条件且非个人原因而未就业的“未就业证明”。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供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并经县(市)、区经发局(经济局)认定的《鞍山市城市居民申请低保金收入证明》。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委托,建立由其全体成员、社区民警、低保民主评议员组成的评议小组,实行联签制度,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通过民主评议、集体讨论的方式初审认定申请人的低保资格。
  核实家庭收入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1.入户调查法。直接深入到申请人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2.单位、邻里走访法。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和申请人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3.信函索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通过发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4.部门联动法。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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