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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承诺类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若对外有承诺期限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承办人员认为20日内或在承诺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于截止前2日报行政审批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由上级局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审批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

  对于行政许可办理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审批处和计量、特检行政审批分中心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将加盖本局印章的许可证件或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印章的证书,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

  本意见中有关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公示下列事项:

  (一)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七)行政许可的决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公开公示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开公示可采用以下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利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

  (二)在受理审批的办公场所设立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

  (三)编印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和便民手册;

  (四)利用政务信息网站发布;

  (五)便于公众知情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开公示事项(除行政许可决定由行政审批处公开外)由各业务处负责提出,政策法规处汇总并审查,局信息办公布。

  各业务处室应确定专人负责,及时掌握法律、法规、标准或上级局办理规则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的新要求,同时将需要更新的公示内容及时书面通报行政审批处和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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