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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市计量测试所、标准化研究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机关各有关处室:

  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工作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四日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工作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行政许可,包括本局依法承担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备案(核准)和部分行政服务事项(具体事项见附件1)。

  第三条 本局依法履行的行政许可职能,统一归口行政审批处。行政审批处下设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计量分中心和特检分中心,分别承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以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行政审批处进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公,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报上级行政部门审批,行政许可信息采集、汇总、报送,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负责行政许可的法制监督、组织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和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核,负责行政许可的复议和诉讼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监察室负责按有关规定落实行政许可及后续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负责处理对行政许可和后续监管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组织开展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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