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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等关于贯彻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交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林业局关于贯彻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苏财建〔2009〕19号)


各市、县财政局,其他相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成品油价格改革后中央继续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油价补贴”的精神,完善现行补贴机制,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下称《通知》),并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通知》主要精神和我省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通知》主要精神

  (一)油价补贴的基本原则

  1、程序公开透明:补贴政策等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要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个人补贴的兑付要张榜公示;2、地方负责落实:油价补贴落实工作由省长负总责,市、县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把补贴资金发放到受益对象;3、部门各司其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核实、汇总、测算核定行业用油数量,财政部对各部门提供的用油数量进行审核后确定补贴用油量并测算补贴金额,及时下达补贴资金。

  (二)油价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具体补贴办法另文下达。2、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含远洋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3、城市出租车司机: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通过法定程序尽快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在运价调整前,中央财政给予临时补贴。

  (三)油价补贴机制的确定

  当国家确定的汽油出厂价高于4400元/吨、柴油高于3870元/吨时,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低于上述价格水平时,国家停止油价补贴。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后,油价补贴随成品油价格的浮动而调整。中央财政负担的油价补贴按年据实结算。

  (四)油价补贴的核定和拨付

  中央财政负担比例维持现行政策不变。即对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的油价补贴,全额负担;对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远洋渔业的油价补贴,当汽油出厂价在4400元-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在3870元-5070元/吨时负担50%,对汽油出厂价高于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高于5070元/吨的部分负担100%;对城市出租车司机的临时补贴,中央财政对东部省份负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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