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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基础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实习班、提高班。
  各地、各学校要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集中开展制止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制止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和各学校要切实加强中小学校教辅材料管理,严禁强迫学生统一订购教辅材料。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和印制活动的管理。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教辅材料盗版行为。
  各级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高等学校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4〕106号)执行;普通高中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3〕152号)执行;中小学校(普通高中除外)服务性收费待省政府批准后,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学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
  各级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基〔2006〕19号)规定,巩固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清理成果,经清理规范为公办学校的,要统一执行公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经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必须符合“四独立”原则,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用改革创新的办法,探索出更加有效的治理举措,坚决治理教育收费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违规收费查处追究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通过定期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心网投诉、设立群众举报信箱和专线电话、加大明查暗访等措施,及时发现各类违规收费行为。
  要继续加大查处力度,始终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高压态势。加大对教育收费的专项检查、联合督查和对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处理顶风违纪违规的乱收费案件。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按照《义务教育法》和《中共辽宁省纪委辽宁省监察厅关于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试行)》(辽纪发〔2004〕13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以及分管领导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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