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继续坚持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治理乱收费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教育纠风治乱责任落实到人,“一把手”要负总责。
  二、规范各项收费,坚决制止一切违规收费行为
  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一步严格教育收费立项、标准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严禁违规出台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已经明确的教育收费政策,坚决纠正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
  2009年春季开学后,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部取消寄宿生住宿费,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乘坐校车学生的校车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取消借读费,除按“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规定收取住宿费以及按省政府审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公办高中要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将择校生纳入当地统一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示。严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或随意收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
  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招生录取信息“六公开”制度,加强对高校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管,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高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以及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8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规定项目、标准收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格规范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等乱收费行为。
  三、把握治理重点,着力解决教育收费中的突出问题
  当前,个别学校违规补课收费、部分在职教师利用假期有偿办班补课、统一组织学生订购教辅材料以及部分改制学校没有达到“四独立”要求等问题,是群众集中投诉和信访集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各地要集中力量、严格整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