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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规范教育收费工作部署,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治本的原则,着力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从义务教育到高等教育全程助学体系,不断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由于影响教育规范收费的因素尚未彻底根治,教育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继续治理教育收费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深入推进全省教育纠风工作,现就全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落实治理工作责任
  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辽宁的高度,充分认识继续治理教育收费突出问题的重要意义,始终把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作为教育纠风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一岗双责”,在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健康发展的同时,继续推进教育行风建设,从制度、体制和机制的源头上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教育统筹管理职责,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各项规定和部署,依法保证教育经费足额投入,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各级政府和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义务教育经费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经费管理情况,严厉查处挤占、挪用、截留教育经费的行为,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
  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规范治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纠风、监察、物价、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沟通,搞好综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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