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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26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的政策适用问题
  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承担公务用车任务,通过租金和报销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等各种形式向雇员支付公务费用补贴,雇员因此取得的各项 收入和报销的费用,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能够提供个人车辆的雇员名单、岗位职责、车辆行驶执照复印件、雇员车辆及自有车辆的用途、月补贴额度、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资料,其公务费用可以比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其“公务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单位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要求的,其以各种理由(包括使用雇员个人车辆做车体广告)、形式向雇员发放个人车辆的公务费用补贴或实报实销个人车辆的费用的行为,实质上均不属于雇员个人的经营行为,其取得的所得因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全额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前一律不允许扣除任何“公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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