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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13号建议的答复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13号建议的答复
(晋国土资函〔2009〕66号)


黄耀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放宽学校建设用地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度放宽学校建设用地的政策问题

  为了保护耕地,坚守红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持续土地资源保障,一方面是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形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倒逼机制,另一方面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于土地后备资源缺乏的市、县,经批准可以异地补充,但不能跨省补充,耕地面积、质量是全省范围动态平衡;各类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新建学校的用地,指标范围内优先安排,对已建成且面积确实不足的学校,应由当地政府统筹,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通过学校搬迁、周边土地置换、土地使用权转让、内部挖潜等方式扩大学校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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