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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四)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五)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三条 听证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并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

  (三)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六)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资料。

  第十四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听证报告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一)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听证会,报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二)政府各部门组织的听证会,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

  (三)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听证会,报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听证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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