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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41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政府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本省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第三条 省法制办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行政机关和下级政府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

  (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土地矿产管理、城市建设改造、环境资源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调整自来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燃气价格、用电价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客运基准票价(含公共汽车、出租车、轮渡运价)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九)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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