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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9〕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在保证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增加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现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附表一)、《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附表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附表一: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序号

项目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一

产前检查

300

400

500

二

分娩

或终

止妊

娠医

疗费

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

1200

1400

1500

难产

1800

2000

2100

其中

剖宫产

2500

3000

3100

宫外孕

2500

3000

3100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650

800

850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

150

200

250

三

计划生育手术费

符合政策实施

人工流产手术

150

200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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