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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复退军人矽肺病鉴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复退军人矽肺病鉴定工作的通知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鲁民函〔2008〕307号)


各市民政局:

  为切实做好复退军人矽肺病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复退军人矽肺病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复退军人矽肺病患者调整残疾等级的鉴定机构

  原来受省民政厅委托承担矽肺病医学鉴定工作的职业病防治单位继续承担矽肺病的初次医学鉴定工作。今后,因患矽肺病评残的残疾军人,凡要求调整残疾等级的,其医学鉴定工作统一由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承担。

  二、规范复退军人矽肺病检查项目

  复退军人矽肺病检查,应包括高仟伏X线胸片、肺功能、血气分析等项目,必要时加做血液分析、血沉、心电图、肺部CT等项目。

  1、必须进行临床检查和高仟伏X线胸片检查。

  2、申请肺功能医学鉴定的,必须做肺功能和血气分析检查,两项检查均出具即时数据,由三名以上医师综合分析出具肺功能报告并签字。

  3、申请肺结核疾病医学鉴定的,如五名矽肺病专家通过X胸片不能作出结论,应出具介绍信到山东省胸科医院做进一步检查,由山东省胸科医院出具检查数据及结果,并作出是否为活动性结核疾病的结论。没有介绍信自行到省胸科医院或别的医院检查的,其结果不被作为鉴定肺结核疾病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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