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单张发票中奖100元以下的(不含100元),由市地税局委托经营者代垫兑付奖金,对单张发票中奖100元以上的(含100元),由市地税局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委托银行兑付发票奖金(以下简称代兑银行)。
消费者单张发票中奖100元以下(不含100元)的,直接凭中奖发票(发票联和兑奖联)在经营者处当场兑取现金,并将中奖发票兑奖联交经营者留存;单张发票中奖100元以上(含100元)的,持中奖发票(发票联和兑奖联),有效身份证件到代兑银行营业网点兑奖。持有中奖发票的自然人即为中奖人。
第七条 中奖人应当在发票开具后30日内兑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假发票或作废发票;
(二)发票未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或盖章单位名称与消费场所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三)票面中奖信息经过涂改的;
(四)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分离的;
(五)票面严重损毁,内容不能辨认的;
(六)以单位名义兑奖的;
(七)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消费者在取得有奖发票时应认真核对,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收发票并打电话123662举报:
(一)有奖发票没有兑奖联的;
(二)发票兑奖区、密码区覆盖层已经刮开的或不能刮开的;
(三)发票上未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或盖章单位名称与消费场所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四)开具假发票的;
(五)其它未依法开具发票的。
第十条 为防止取得假发票,影响兑奖,消费者可在消费现场通过以下方法辨别有奖发票真伪:
消费者可以刮开密码区覆盖层,根据发票的提示通过电话、短信或上网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密码查询发票的真伪。
消费者也可以用专用检验镜片分辨真伪。专用检验镜片由税务机关发放给经营者,消费者需要借用验证时,经营者应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