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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六)保证金的返还。矿山环境分期治理工程经验收合格,在收到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之内,按实际治理工程所需费用返还给采矿权人。

  闭坑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经验收合格,在取得验收合格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之内,由县(区)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将保证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治理费用超出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三、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程序步骤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为保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顺利实施,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成立保证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保证金收取的日常调度、指导、协调工作。

  (二)编制方案,靠实责任。从2009年1月1日起,新设采矿权及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的,矿山企业在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前必须编制并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县(区)政府签订《矿山环境治理责任书》,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三)加强征收,规范程序。采矿权人在县(区)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证年检、变更、转让、延续、换发采矿许可证之前要先办理保证金缴存手续。采矿权人在收到县(区)国土资源与地税部门核定的缴纳数额和开具的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登记凭证后到指定帐户缴纳保证金。财政部门收到保证金缴存收据后开出收缴单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存档,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与采矿权人签订《矿山环境治理责任书》后方可为采矿权人办理相关手续。具体的征收程序、管理办法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四)创新机制,强化治理。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长效机制,全面落实《甘肃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一是要坚持采矿权管理与保证金收取相结合,把保证金缴纳作为采矿权人申办、换发采矿许可证和矿山年检以及办理土地手续的必要前提条件,不依法缴纳保证金的,不得换发采矿许可证,不予通过矿山年检,不予办理土地手续。二是要坚持标准,确保足额征收,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减免或欠缴。保证金收缴工作从2009年起列入对县(区)政府的年度考核之中。三是市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保证金收缴管理、资金使用、工程治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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