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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采矿权人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地税部门核定的保证金缴存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指定代理银行专户,并将缴存复印件送财政主管部门备查。

  对于新建矿山,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按采矿许可年限逐年缴存保证金;对于已建矿山,按本办法实施后采矿证许可的剩余年限逐年缴存保证金。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矿山环境治理责任书的签订。实行保证金制度,要求有资质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单位要求同时具备地质灾害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勘查、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资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是专项治理方案,是验收采矿权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的主要依据。治理方案由县(区)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新建矿山企业在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前,采矿权人必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签订《甘肃省矿山环境治理责任书》,作为申请采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前置条件;现有生产矿山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制定计划分批组织编制,但必须在2009年5月31日前编制并签订《矿山环境治理责任书》。

  (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实施及治理项目的验收。采矿权人要根据治理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认真实施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

  分期恢复治理工程或矿山闭坑恢复治理工程实施完毕后,采矿权人提出恢复治理工程验收书面申请,县(区)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验合格后,报请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在10个工作日之内向采矿权人签发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

  采矿权人逾期不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或经治理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要求,且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区)政府决定,国土资源局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形式,动用保证金,组织有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治理。治理难度大,费用高,超过采矿权人缴纳保证金(含利息)额度的,按实际治理需要费用向采矿权人加收保证金,治理完毕由县(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初验合格后,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五)采空区塌陷赔偿及搬迁。保证金要足额征收,其中在收取的保证金8元/吨中提取4元作为煤矿采空区塌陷赔偿或应急搬迁所需费用;剩余4元作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设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其它费用不得从保证金中支付。除煤炭之外的其它矿种严格按甘国土资发〔2007〕135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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