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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汽车司机驾驶汽车出差的,按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广州10区内行车的,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符合误餐费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领取误餐费。

第六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凭据报销(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的,不得作为限量以外报销。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不含个人书籍和仪器)的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二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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