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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在省内出差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可以凭出差地的餐饮发票,按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50元以内的标准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文印传真、长途固话等支出,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30元。

第五章 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广州10区以外参加会议和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培训班,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会议期间与在途期间的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第三、四章的规定报销。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本单位按照第三、四章的规定报销。
  会议通知没有明确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统一安排食宿的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七条 到广州10区以外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各种支援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工作时间10天以上的,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粤办发〔1995〕8号文和粤办发〔1997〕27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到广州10区以外参加国家和省级党政机关、工青妇团体举办的党员培训班、任职培训班、干部培训班(不含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的,凭培训通知回所在单位报销学习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九条 广州10区以外的基层单位工作人员被市直单位选调(抽调)到市直单位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或到地方督导工作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一)从基层工作单位到市直有关部门或派到异地临时工作单位往返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二)在市直有关部门或派到异地工作期间,每人每个工作日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由选调(抽调)人员的市直单位报销,在原工作单位不再报销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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