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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比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比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冀财综[2007]47号 2007年9月8日)


各设区市、有关扩权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提取比例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提取比例。市、县财政部应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5%左右,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市、县财政部门商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厅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二、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的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暂不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由市、县财政部门开设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可以抵做合同价款,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如因受让人违约而没收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要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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