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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健康体检。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民,可以从门诊统筹基金中适当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组织一次体检,但要合理确定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质量控制,并为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切实加强农民健康管理,发挥体检作用。对医疗机构提供的体检服务,要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标准支付体检费用,不能采取直接预拨的方式。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各县、区(市)组织的体检必须报市卫生局备案后方能实施。

  (四)慢性病管理。根据当地一些特殊病种的平均患病率、次均门诊费用、年人均门诊费用等数据,研究采取适当方式将一些慢性病和大病的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合理确定具体的补偿病种、对象、标准和程序。

  慢性病应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实行一年一认定,不设起付线,累计计算,实行一季度结报一次,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慢性病可包括:甲亢、高血压(II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梗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性期肝炎、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病种,但要报市卫生局审定后才能实施。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病、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住院补偿标准执行,半年结报一次,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可增加门诊特殊大额费用疾病的种类,但要报市卫生局审定后才能实施。

  (五)肺结核病。参合农民患肺结核,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肺结核病产生的住院费用(除危重病人抢救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报销。

  (六)意外伤害。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若无他方责任,则纳入相关补偿范围(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对于发生意外伤害的参合农民能够提供可靠证据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执行;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费用,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的拟补偿额的70%执行。意外伤害补偿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个月以上,公示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现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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