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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4.保底补偿。在二级以上或本市以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应实行保底补偿。实际补偿比例应达到35%,即在按补偿方案测算后,如果农民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保底比例给予补偿。

  5.捆绑项目补偿。各县、区(市)要充分发挥资金集中使用优势,提高资金的使用率和农民受益率,捆绑使用“降消”项目、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合计补助不得超过参合农民实际住院费用。

  鼓励住院分娩,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适当补偿,平产实行限额包干补偿,对病理性产科住院分娩的按疾病住院补偿方案执行。

  开展“降消”项目的县、区(市),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项目补助资金可支付病人自付部分费用),再由合作医疗基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实行贫困医疗救助的县、区(市),对贫困参合农民住院的,先实行医疗救助(即支付病人自付部分),再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二)门诊统筹补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包括普通门诊补偿、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和对重点人群重点疾病的检查补偿。

  门诊补偿只限于参合农民户籍所在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不予补偿。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村级补助比例为60%、乡(镇)级为40%;单次处方限额村级为15元、乡(镇)级为20元,年度最高补助限额100元。

  四、补偿范围

  (一)遵循《基本用药目录》。各县、区(市)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基本药品目录》)的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制订或直接套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纳入补偿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品目录》以外用药费用占药费的比重,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医院)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5%、三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得超过25%。超过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

  (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解决。但出现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接种的疫苗购置费,可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解决;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检查费、孕产妇艾滋病初筛快速检测费,可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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