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8〕157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遵义市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遵义市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政策和《贵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实施意见》(黔卫发[2008]9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效率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调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切实防止和克服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构建和完善农民医疗保障体系,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必须坚持四条原则:

  (一)以收定支,略有节余。调整完善补偿方案应当与筹资基金规模相适应,既要量入为出,注意合理规避透支风险,又要充分发挥基金效益,避免基金结余过多,使参合农民充分享受到财政增加补助带来的好处。

  (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调整完善补偿方案应当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建立和完善门诊统筹加慢性病补偿,严禁违背补偿公平原则以外的补偿机制。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

  (三)方便群众,合理就医。调整完善补偿方案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引导参合农民合理择医就诊,方便参合农民,力争实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重病不出县”。

  (四)关爱弱势,突出惠民。调整完善补偿方案应当突出对贫困农民和弱势群体参合就医补助力度。

  二、基金分配和统筹模式

  (一)基金分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安排,并全部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风险基金的提取应保持在占当年度筹资总额10%的水平,必须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透支的情况下方能使用。

  (二)统筹模式。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市实行“住院统筹(含住院分娩)+门诊统筹(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统筹补偿模式,取消家庭账户。在实行门诊统筹之前,家庭账户上尚有余额的,可以继续使用,直到用完为止。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