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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2008修订)


  (二)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三)旅游客车开车前1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

  (四)旅游客车开车前1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五)在汽车运行途中,旅客中止乘车不退票。

  (六)由于乘客的原因,检(验)票后或超过发车时间的,不办理退票;但由于站方责任造成脱班的,除全额退票外,客运站应作好善后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九条 送票费

  客运站按照旅客要求提供送票服务的,可按送票里程5公里以内每票3元,5公里以上每票5元向旅客收取送票费。

  第二十条 行包变更手续费

  旅客在行包起运前,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客运站可按每票次2元核收行包变更手续费。

  旅客要求中途停运的,不收行包变更手续费,不退行包运费。

  第二十一条 行包装卸费

  客运站为旅客装卸行包,可按每件装或卸一次1元计收行包装卸费。单件行包重量超过30千克或行包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行包装、卸费各加成50%计收。

  第二十二条 行包保管费

  行包到达站从行包提取通知发出或公告发布当日起计算,对超过3天提取行包的旅客,可按每件每天2元核收行包保管费。

  行包保管费按件按每10千克每天为单位计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

  第二十三条 小件物品寄存费

  客运站对旅客寄存小件物品,按每件每天3元计收小件物品寄存费。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客运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对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各级客运站严禁对不同车型,不同档次的车辆按同一票价售票。一、二、三级客运站禁止在车上售票。旅客保险票必须坚持旅客自愿的原则,不得对旅客强制保险。

  第二十五条 各级汽车客运站对通过站前广场及客运站内临时停靠接送旅客的出租汽车及社会车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客运站在售票总额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站运双方协定提取有关费用后,余额部份应在十五日内解交承运人。延误解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向承运人按每天不超过余额部分1%累计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客运站,由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交通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物价局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重庆市汽车客运站设施配置标准

           站级

站级划分

 

设施名称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四

级

站

五

级

站

A

B

A

B

A

B

场地设施

站前广场(m2)

500

300

300

200

★

★

★

★

停车场(m2)

9000

8000

5000

4000

2200

1800

800以上

800以下

发车位(m2)

1000

800

600

500

400

300

200

★

建

 

筑

 

设

 

施

站

 

 

 

 

 

房

 

站

 

务

 

用

 

房

候车厅(室)(m2)

1080

800

700

600

500

300

100以上

★

售票厅(m2)

300

240

200

160

●

●

★

★

售票室(m2)

60

50

40

30

20

15

★

★

售票窗口数(个)

10

8

7

5

2

2

★

─

重点旅客候车室(区)

●

●

●

●

★

★

─

─

行包托运厅(处)

●

●

●

●

★

★

─

─

综合服务处

●

●

●

●

★

★

★

─

站务员室

●

●

●

●

●

●

●

●

驾乘休息室

●

●

●

●

●

●

●

●

调度室

●

●

●

●

●

●

★

─

治安室

●

●

●

●

★

★

─

─

广播室

●

●

●

●

★

★

─

─

医疗救护室

★

★

★

★

★

★

★

★

无障碍通道

●

●

●

●

●

●

●

●

残疾人服务设施

●

●

●

●

●

●

●

●

饮水室

●

●

★

★

★

★

★

★

盥洗室和旅客厕所

●

●

●

●

●

●

●

●

智能化系统用房

●

●

★

★

★

★

─

─

办公用房

●

●

●

●

●

●

★

─

注::“●”――必备;“★”――视情况设置;“─”――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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