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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机具供应商及销售服务代理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机具供应商及销售服务代理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8]4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信息委、监察委、金融办、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征〔2007〕28号)精神,本市税控收款机推广采用相对集中、统一定价的模式。为确保本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对本市税控收款机机具供应商及销售、服务代理商的管理,现将《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机具供应商及销售、服务代理商管理办法》(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推广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金融税控收款机推广细化标准
  在适合税控收款机推广的行业范围内,对未使用金融POS机,或者虽已使用金融POS机,但该机具不符合金融IC卡改造条件,且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或营业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纳税人原则上均应使用金融税控收款机。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选择购买金融税控收款机。同时,对纳入金融税控收款机推广范围的纳税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现有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安装金融POS机并开通银行卡功能后,方能购买税控收款机。对因特殊原因不需要安装金融POS机的,应报经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办公室批准。
  二、本市税控收款机机具供应商及金融税控收款机专业化维护中标服务商
  本市税控收款机的选型招标工作自2007年4月25日发布招标公告,经过4个多月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的招标、评标和实地考察程序后,于2007年7月27日和2007年9月4日分别向社会公布了税控收款机和金融税控收款机专业维护服务商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中标企业以及销售、服务代理商名单见附件2)。
  三、采用相对集中,分区域管理的模式
  根据市、郊区相结合以及推广户数均衡的原则,可以对本市税控收款机的销售及服务进行分区域管理。具体实施方式由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办公室确定。
  四、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销售价格
  为避免恶性竞争、稳定市场,根据统一定价原则,各类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的销售价格按税控收款机生产厂商中标报价中各类产品的最低价格设定推广后的最高限价,生产厂商销售时不得高于此最高定价。本市各类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销售价格具体如下:
  1、金融税控收款机        5180元/台
  2、高档税控收款机        3900元/台
  3、中档税控收款机        3080元/台
  4、低档税控收款机        2480元/台
  5、税控器            1580元/台

  附件: 1.上海市税控收款机具供应商及销售、服务代理商管理办法;
  2.上海市税控机具供应商以及销售、服务代理商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机具供应商及销售、服务代理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对本市税控收款机机具供应商以及销售、服务代理商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方案》(沪国税征[2005]20号)、《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沪国税征[2007]2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税控收款机是指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以下简称“税控机具”),包括税控收款机、金融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三条 税控收款机相关企业的日常业务管理部门为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办公室)。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落实本市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监督管理税控收款机相关企业,根据考核情况实施淘汰机制及后续管理工作。办公室常设在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
  第四条 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信息委、市监察委、市质量技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市经委、市旅游委、上海银监局、市银行同业公会、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等部门。

第三章 生产、销售、服务

  第五条 税控收款机机具供应商是指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取得中标资格并经工作办公室认可的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生产企业。销售、服务代理商包括税控收款机销售、服务代理商和金融税控收款机销售、服务代理商。税控收款机销售、服务代理商是指由机具供应商选定并经工作办公室认可的销售及服务代理商。金融税控收款机专业维护服务商是指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取得中标资格并经工作办公室认可的专业维护服务商。
  第六条 税控机具供应商必须提供与中标产品一致的产品,并保证相关许可证书的有效性,合理安排生产,做到按时供货。若涉及产品升级,需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测单位检验测试获得通过或重新取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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