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委托,应如何处理?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委托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前述方法重新确定鉴定机构。
6.当事人在公告名册之外选择鉴定机构的,应当如何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为保证鉴定活动规范合法,如果当事人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名册之外的鉴定机构,应告知其首先应在名册中选择,如果名册中确实没有合适的鉴定机构,则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可以选择名册外有鉴定能力的机构。
7.当事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鉴定人回避?
鉴定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鉴定的。
8.人民法院如何保障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人民法院应在鉴定机构提交鉴定人名单后,将该名单交给当事人,确定期限,征求回避意见。当事人不申请回避的,告知鉴定机构开始鉴定。当事人在鉴定实施过程中或完成后才发现鉴定人具有回避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信当事人在申请回避期限后才发现回避情形的,也可以允许当事人在期限后提出理由,申请鉴定人回避。
9.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拒绝出庭接受质询的,应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应对鉴定机构明确提出鉴定人出庭要求,如果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接受,由人民法院依照前述方法重新确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10.鉴定材料的收集和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一般情况下,可能用于鉴定的检材应于鉴定机构实施鉴定之前收集和举证完毕,由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时移交给鉴定机构,但接受委托的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补充要求,由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
11.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
鉴定人有权调阅案件的相关卷宗材料;有权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有权要求现场观察、检测、勘验。
12.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鉴定人对于人民法院要求保密的资料,应承担保密义务;鉴定人应该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中提出的技术问题作出明确答复,并认真地予以分析、论证。鉴定人非经委托法院同意,不得转委托他人实施鉴定。
1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出具的鉴定委托书在鉴定材料、鉴定范围的撰写上,应注意哪些事项?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委托技术鉴定的,应该在鉴定委托书中提出具体、明确的鉴定事项,如被诉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者其对应的不同技术特征是否等同,不得将是否构成侵权等法律判断纳入鉴定范围;送检的鉴定材料应当列明,并附录于鉴定委托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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