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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已经市统计局批准(批准文号为沪统审字[2008]12号),有效期至2010年10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一、建立制度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掌握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修订实施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二、统计范围和起报单位
  统计范围:为本市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包括50个市级机关和19个区县政府。
  起报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运行状况,一般以市和区县两级行政机关为起报单位。区县以下行政机关的统计数据由各区县汇总后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其中按条线由市级机关汇总的不列入区县汇总范围。(按条线起报的区县行政机关名单附后)
  三、组织实施
  市、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解释统计指标(附后)、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及归口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四、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各单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附后)中各统计指标的报告期别,于每月5日之前报送上月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附后)。如遇“元旦”、“国庆”等长假,报送期按国家法定节假日延至该月8日、12日前。
  (二)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数据暂缺不详的请“空格”,不应有数据的请填“-”。
  五、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三)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例如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委、办、局)的年度公报、年鉴和其它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四)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例如《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可以报纸、网站和公共查阅点等多种形式公布,但只记为一条信息。
  (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按条线起报的区县行政机关名单
  以下区县行政机关按条线起报,即由对应的市级主管机关汇总后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名单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税务部门
  公安部门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

指 标 名 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报告期别

主动公开信息数

条

01

月度

其中: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

条

02

月度

公文类信息数

条

03

月度

其中:新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条

04

月度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条

05

月度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06

月度

现场接待人数

人次

07

月度

网上咨询数

人次

08

月度

咨询电话接听数

人次

09

月度

可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条

10

月度

属于国家秘密的公文类信息数

条

11

月度

申请总数

条

12

月度

其中:1.当面申请数

条

13

月度

2.传真申请数

条

14

月度

3.电子邮件申请数

条

15

月度

4.网上申请数

条

16

月度

5.信函申请数

条

17

月度

6.其他形式申请数

条

18

月度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条

19

月度

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条

20

月度

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条

21

月度

3.“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

条

22

月度

4.“信息不存在”数

条

23

月度

5.“非本机关职权范围”数

条

24

月度

6.“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条

25

月度

7.“重复申请”数

条

26

月度

8.不予公开答复总数

条

27

月度

其中:(1)“国家秘密”数

条

28

月度

(2)“商业秘密”数

条

29

月度

(3)“个人隐私”数

条

30

月度

(4)“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数

条

31

月度

(5)“危及安全和稳定”数

条

32

月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数

条

33

月度

行政复议数

件

34

月度

行政诉讼数

件

35

月度

行政申诉数

件

36

月度

收取费用总额

元

37

月度

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

元

38

月度

其中:1.邮寄费

元

39

月度

2.复制费(纸张)

元

40

月度

3.复制费(磁盘)

元

41

月度

4.复制费(光盘)

元

42

月度

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

元

43

月度

其中:1.检索费

元

44

月度

2.邮寄费

元

45

月度

3.复制费(纸张)

元

46

月度

4.复制费(磁盘)

元

47

月度

5.复制费(光盘)

元

48

月度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数

人

49

半年

其中:1.全职人员

人

50

半年

2.兼职人员

人

51

半年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万元

52

半年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万元

53

半年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万元

54

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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