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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四年八月五日 苏价农函[2004]127号)


扬中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扬政价[2004]64号)悉。现函复如下: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04]55号、苏财综[2004]14号)中降低的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收费标准,我省执行的文件依据是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林厅《关于发布江苏省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联[1993]13号),降低的项目及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3号)中的规定执行。即:一个批次出栏猪、牛、羊50头、禽1000只以上的,动物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30%;日屠宰猪、羊500头、牛100头、禽10000只以上的屠宰厂,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降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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