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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七、其他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部门合作,进一步增强税收定额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双管户,可以采用国税部门核定的经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国地税部门必须联合制定相关办法,构建联动机制,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定额核定工作顺利开展。

  (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按照上述原则,结合我省个体税收征管实际,全省对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纳税人原则上采用双委托税款缴纳的征收方式。

  (三)《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其中的“一定幅度”全省统一确定为20%。

  (四)《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其中的“连续纳税期”,全省统一规定为三个月。

  (五)《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定期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其停业是否分月汇总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为统一和规范省级数据集中软件中的征管程序,全省统一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停(歇)业时,如果申请停(歇)业期限不跨年度的,不需在申请停(歇)业时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待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如果申请停(歇)业期限跨年度的,应在办理停(歇)业申请时一并进行分月汇总申报。

  (六)《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超过或低于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结合我省有关规定,对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的条件进一步明确如下: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应当提请地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七)考虑到我省目前对定期定额户基本上实行了双委托税款缴纳征收方式,实现了及时、方便、快捷的征收原则,因此,对实行双委托税款缴纳征收方式的定期定额户不再实行简并征期申报方式,对其他定期定额户是否实行由各市自行确定。

  附件1:核定定额通知书
  附件2: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附件3: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附件4: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附件5: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附件6: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核定定额通知书
税核〔  〕 号

__________(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月应纳税额为________元(分税种税额见下表)。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本通知自__年__月__日起至 ___年___月___日止执行。
  应纳税额明细表

税   种

应纳税经营额

税率(征收率)

税 额(元)

 

 

 

 

 

 

 

 

 

 

 

 

 

 

 

 

税额合计(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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