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效阶段(2015年-2017年)
经过多年的开发建设,大部分危旧房改造项目陆续建成投入使用,合理调整了旧城区用地布局,优化旧城区业态结构,提升城市景观形象,增强城市综合实力,我市危旧房改造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五、工作措施及配套政策
(一)危旧房改造项目可优先列入城建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出让和报建等手续。
(二)危旧房改造项目前期总成本原则上可以抵顶土地出让金。
(三)危旧房改造项目前期总成本超出项目土地评估价格的,可根据其超出部分的大小,相应减免综合技术服务费等;或者可搭配新区开发项目捆绑招商出让。
(四)列入我市危旧房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性收费。
(五)建立危旧房改造专项基金,专项用于危旧房改造各项工作和城区危旧房改造的启动资金。充分发挥各类银行、担保机构和土地储备中心的融资平台作用,加强银企互动,创新贷款品种,积极探索良性的偿债机制和信贷合作机制。
(六)合理调整土地功能。以实现城市规划目标、推动土地功能调整为目的,把旧城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调整、引导到统一规划的工业园区。
(七)危旧房改造项目出让后,由市规划局出具用于办理拆迁许可手续的规划许可文件,并以此作为拆迁人办理项目拆迁许可的规划审批依据。
(八)妥善解决混合产权。将已纳入危旧房改造规划范围内的插花式集体土地,由国土部门经合法程序统一征收为国有土地。
(九)坚决制止新增违法建设行为。各城区政府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由规划、国土、城管、建设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工作组,加强旧城区规划建设执法力度,坚决遏制新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发生,对违反有关规定抢建、扩建等违法建设,根据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十)加大危旧房改造项目协调力度。在危旧房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原则上由城区协调解决,属重大事项需市政府协调解决的,可由市建委牵头组织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处理,以灵活务实的协调机制确保我市危旧房改造顺利实施。
(十一)加强危旧房改造的财政支持。各级财政要从资金上给予危旧房改造项目大力支持:
1.市财政部门每年按照危旧房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合理安排危旧房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危旧房改造的各项前期工作,重点保证工作经费和项目前期经费。
2.危旧房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净收益除按规定安排的支农等支出、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储备基金外,原则上专项用于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低收入人群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启动资金。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结合住房保障规划建设,适当核拨城区用于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廉租房建设。
4.直管公房经营租金收入经市政府审批,可用于优居工程型项目廉租房建设。
(十二)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是我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重中之重。拆迁管理部门及各城区政府要全力做好我市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全程跟踪,动态管理,力求实效。项目业主在依法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严格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同时,按照尊重历史、有利于改造的原则进行,让广大市民群众从危旧房改造中共享发展成果。针对我市危旧房改造涉及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较突出问题,现做如下规定:
1.鼓励原地回迁,并根据回迁户具体情况及回迁要求确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和办法。
(1)产权住宅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回迁;回迁房建筑面积超出原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新建房屋成本价结算;回迁房建筑面积超出原产权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在市场售价的基础上予以适当优惠。
(2)产权商业铺面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回迁,超出部分按市场售价结算。
2.合理调整事实铺面的补偿标准。对于事实铺面,可根据不同年限按介于原用途评估价和商铺评估价之间按一定比例货币补偿;或者可在项目新建商业设施3层或3层以上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回迁,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售价结算。
3.被拆迁单位需整体外迁的,在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4.被拆迁住户按规定给予优先购买优居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小区住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
5.多方筹措资金,将危旧房改造和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结合起来,加快推进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工作,努力拓宽安置房源渠道,切实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确保老百姓真正安居乐业。
(十三)危旧房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可按我市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六、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危旧房改造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城区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旧改办),为常设专职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综合管理和协调全市的旧区改建和危旧房改造工作;牵头组织研究制订危旧房改造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组织编制旧区改建和危旧房改造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危旧房改造项目招商出让工作;负责审核和审批城区及有关单位制订的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城区实施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危旧房改造项目交付使用的验收备案等工作。各城区相应成立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业务上接受市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政府及城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实施。
市建委负责优居工程型项目出让和销售管理等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指导市拆管办、城区拆迁办做好旧城改项目日常拆迁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危旧房改造专项规划及报批工作,负责出具项目蓝线图、提供项目的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办理有关规划定点手续,并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局负责审核项目范围内土地权属,提供相关地籍资料,组织项目用地评估及出让,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项目拆迁人办理项目拆迁核准、项目建设立项手续。
市国资委负责制订市属房地产企业下放城区相关工作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市房产局负责提供项目范围内房屋产权资料的查询,做好改造范围直管公房租户的搬迁安置工作和属其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直管公房资产下放城区的组织实施及衔接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提供项目范围内地上、地下排水和路灯管网及设施情况并制定搬迁方案。负责组织做好旧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与拨付危旧房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经费和改造建设前期费用。负责统筹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措。负责指导实施直管公房资产下放城区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文化局负责提供范围内文物保护分布情况和有关资料,并提出文物保护的措施和方案,对于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现的文物,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危旧房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治安保卫、交通组织工作,协助实施行政、司法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