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五)考核。按照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的有关考核程序对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地级市政府效能管理目标进行考核。
  第七条 其它需要督查部门办理的事项。
  第八条 立卷归档。凡由督查部门处理办结的督查事项的有关资料,均按档案部门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 跟踪督查。对常规性工作任务,可采用电话、督查通知单、信函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条 协调督查。对督查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需要协调的首先由督查部门进行协调;督查部门协调不了的,则由同级政府办公厅(室)协调;办公厅(室)协调不了的,可提交同级政府领导协调。
  第十一条 实地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或久拖不决的问题,督查部门可派员或组织有关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通过开座谈会、“明察暗访”和到基层与群众交谈的形式。掌握真实、准确、详实的第一手材料,抓好查办并做好综合反馈。
  第十二条 领导督查。为加大督查力度,督查部门要根据政府的决策精神和工作部署,及时向政府领导提出开展督促检查的建议,提供一个时期需要领导督查的内容、重点和方式,供领导同志参考。领导同志督查前,要提供有关情况,拟定督查预案,协调督查力量,做好各项准备和组织工作;领导同志督查时,要协助领导同志加强同被督查单位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安排和组织好各项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领导同志督查之后,要协助领导同志及时总结经验,对决策落实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反馈。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领导负责制度。
  凡列入督查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实行主管领导和部门首长负责制。政府由主管领导负责,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的领导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工作责任制度。
  (一)各级政府及直属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落实好上一级督查部门交办的事项,上一级督查部门要指导下一级督查部门开展工作。同时,各级政府及直属单位要负责抓好本级政府、本单位的督查工作。
  (二)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是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内部实行分工负责制。督查部门负责本规定第四条内容的督查、沟通协调、综合反馈等项工作;其他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分管部门有关事项的督查工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