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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七)新闻媒体对自治区政府工作进行批评、建议的督查落实。
  (八)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九)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文件、纪要确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一)分解立项。对所督查的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立项,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征求有关单位和领导的意见,提交政府会议或主管领导审定后,以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名义下发《督查通知单》。
  (二)督查。督促各承办或牵头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所承办的工作任务。除采取电话督查和信函督查等常规督查方式外,对决策实施和工作部署落实中涉及全局或难以落实的问题,采取跟踪督查、实地督查、联合督查、协调督查及暗访等方式进行督查落实。
  (三)综合反馈。承办各项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反馈,及时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对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年底报告总体落实情况。自治区督查室根据督查情况,要及时撰写《督查报告》,对重大问题或需呈请领导指示的工作,以《督查专报》呈送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领导。
  第六条 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工作。
  (一)分发。对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登记;根据批示和交办事项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经督查室领导审定后,下发《自治区政府领导批示办理通知单》转有关部门办理。
  (二)督办。采取电话、信函等方式,对承办单位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情况进行督办。一般情况下,急件1日-5日内办结,非急件15日内办结,难度较大的件30日内办结;短期内无法办结的要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督查。对于领导关注的重要事项可进行实地督查,及时促进工作落实。同时,对一些重要批示和重要工作,未按《领导批示办理通知单》或《督查通知单》要求办理的,下发《督办通知单》,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办结。
  (四)反馈。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反馈报告进行审核把关,符合办理要求的,及时呈送政府领导阅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承办部门进一步或重新办理后上报。每月对领导批示办理情况进行汇总,以《自治区领导批示办理情况月报》形式上报领导并抄送相关承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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