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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26号 2008年7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政府系统督查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轨道,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政府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要求,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促进政府系统督查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轨道,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政府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督查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室)的重要职责;是政府工作和领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加强政府效能建设,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增强督查意识,改进督查方式,加大督查力度,注重督查实效。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自治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重点,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自治区政府督查室主要工作任务:
  (一)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国务院办公厅公文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三)自治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四)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区重要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
  (五)自治区政府和政府办公厅重要文件规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六)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地级市政府效能管理目标考核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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