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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6 屋面工程

  6.1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6.2 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3 卷材防水层、涂膜防水层和细石混凝土防水层屋面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有条件的应作24小时蓄水实验。
  6.4 屋面盖瓦必须铺设牢固。抗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7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7.1 道路
  7.1.1 道路应通畅,保证有效联系。主要道路应硬化,路面宽度一般按3.5m左右考虑;联户道路宽度一般按1m左右考虑。
  7.1.2 主要道路应与对外路网连通。道路两侧与建筑物之间应有满足消防要求的安全间距。
  7.1.3 村内道路标高的确定应结合地形和各类工程管线改造的要求统一考虑、合理布局,并考虑各类工程管线埋设和改造的要求。
  7.1.4 道路边应设置排水沟渠,并根据当地降雨量大小确定排水沟渠宽度及深度。
  7.1.5 道路路面铺装材料应因地制宜,道路硬化可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块石路面、砂石路面等形式,联户路也可采用片石铺设。

  7.2 给排水
  7.2.1 供水设施应实现水质达标、水量满足用水需求。
  7.2.2 邻近城镇的村庄,如城镇有自来水供水条件的,应通过城镇自来水管网延伸到村并供水到户。有条件的地方,倡导建设联村联片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入户,计量收费,节约用水。
  7.2.3 暂时无条件建设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村庄,应加强对分散式水源(水井、水池、水窖、手压机井等)的卫生防护,水源周围20~30m范围内,应清除污染源(粪坑、渗水厕所、垃圾堆、牲畜圈等),并综合整治环境卫生。
  7.2.4 应选择水量充足,水质符合使用要求的水源地。
  7.2.5 应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和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
  7.2.6 结合供水方式设置消火栓或消防水池,满足村庄消防用水需求。
  7.2.7 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村庄应根据自身条件,采用雨污分流方式排放,生活污水收集宜采用管道形式,雨水自然排放,通过整治逐步取消排污明渠。
  7.2.8 污水处理可采用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集中式指村庄生活污水经统一处理后用于农灌等用途,适宜于污水集中处理的设施有:氧化沟、生物塘(稳定塘)、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分散式指各个农户使用沼气池、三格式化粪池、双层沉淀池等设施处理生活污水。
  7.2.9 雨水排放可根据地方实际采用明沟、暗沟或管道方式解决。排水沟(管)渠应充分利用地形,使雨水能就近排入池塘、河流等水体。
  7.2.10 村民住宅外墙地面应设置散水,宽度不宜小于0.5m。外墙泛水高度不宜低于0.8m,一般采用石材、混凝土等材料砌筑。并尽量在住宅院落四周设置排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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