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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第三十条 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确需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的,应经原设计部门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修改通知书,防止因随意修改施工图纸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十一条 各分部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整体完工后,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节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设计部门在进行农房设计时,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重建农房的施工安全和正常使用安全。
  第三十三条 危房改造工程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危房改造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危房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派驻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安全责任目标。
  第三十五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危房改造工程的施工人员在进场前要进行施工安全教育,督促建筑施工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地区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分类细化,针对性的制定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1 总则

  1.1 为加强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技术指导,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建设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农房,制定本《导则》。
  1.2 贵州省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导则》。
  1.3 农房使用功能应实用,满足村民基本生活及健康条件,符合村民生产和生活习惯。
  1.4 农房设计应因地制宜,体现民族及地方的传统文化,节约用地,注重结构安全,兼顾建筑节能。
  1.5 农房施工应做到工程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切实可行,易于施工。
  1.6 农房建设材料应尽量使用当地资源,充分利用可回收的建筑材料,厉行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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