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划应尊重原有村庄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服从规划,完善配套。
(五)规划应与农村生产活动相结合,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活动,使规划不仅改善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更有利于农民开展生产活动。
(六)规划应以改善农民生活为目标,尊重生态自然环境,合理规划居住用地和景观环境,注重资源节约。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秸秆气化等清洁能源技术,降低农民生活成本的支出,达到改善农民生活的目标。
(七)自然村寨中一级危房超过10户以上的,原则上应考虑统一拆除、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以减少联户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投入。
第九条 农村危房改造规划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泥石流、河洪、山洪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易发生的地段。
(二)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三)尽量避开风口,选择向阳、通风良好的开阔地带。
(四)优先选择靠近原有居住地或经鉴定后可利用公共设施较多的地段,应回避地下管线较集中的地段。
(五)不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复和保护。
第十条 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房规划建设方案。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用地总量,各项用地的具体数量。
(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道路、水利沟渠、人畜供水与排水、供电、通讯和电视、环卫设施等。
(四)逐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五)确定防灾减灾措施。
(六)提出传统建筑文化保护的措施。
(七)提出近期行动计划。
(八)提供新建农房的标准户型图。
第十一条 对于以分散重建和局部维修方式进行危房改造而没有进行统一规划的村寨,可根据当地经济条件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达到整体改变农村面貌的目的。
第三章 农房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可分为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和局部修复等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 各地建设部门应组织编制实用性、地方性强的农民自建住宅通用设计图集,免费供农民使用。农房建筑设计应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安全舒适、功能合理并满足多数村民的需求。
第十四条 拆除重建的农村危房,建房面积户均一般不少于人均20平方米(不含附属设施),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的财力和农户的经济能力适当增加建房面积。
第十五条 五保户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在乡(镇)或片区集中修建五保供养点。无条件集中修建的,可根据五保户已无生产能力的实际,以满足需要为原则,适当减小房屋建筑面积。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一节 成本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农房改造的规划编制和农房设计阶段应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各种好、快、省的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