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潍政发〔2007〕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197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172号)要求,现就做好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应依法依率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市区土地等级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分为3个等级。一级土地调整为东至潍安路、西至西环路、南至潍胶路、北至济青高速,年税额标准为8元燉平方米。二级土地调整为寒亭区新老城区(寒亭区老城区、寒亭经济开发区、寒亭街道、开元街道);坊子区老城区(王平路以东、潍安路以西、潍胶路以南、坊昌路以北区域);潍城区新城区(于河镇槐埠村以东、西环路以西、潍城开发区挂角村以南、符山镇南乐埠村以北区域);经济开发区(西环路以东、虞河路以西、现状北环路以南、济青高速以北区域),年税额标准为6元燉平方米。三级土地征税范围为一级和二级土地以外的郊区,年税额标准为4元燉平方米。
三、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情况尽快确定。
四、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有关规定,新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2007年已撤销行政建制的原镇政府所在地,自撤销行政建制的次月起,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撤销行政建制前应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征:
2007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3元燉平方米×撤销行政建制月份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