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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单位职能履行需要及地方财力状况合理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资产状况存量,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存量情况,对单位提出的资产配置申请进行审核;
  (三)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资产配置计划,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资产配置计划,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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